羅馬法諺:「契約應嚴守。」
---
契約為企業從事商務活動時,最為常見的基本法律形式。契約貫穿企業經營之過程,凡有商務活動,必然會產生契約。履行契約,契約當事人均可得到契約約定之利益;如未能履約,糾紛必然產生,交易可能中斷,原預期利潤亦可能泡湯,對企業而言,若契約有失,所生的危機甚至會影響企業之生存。
契約當事人在訂立契約之同時,大多著眼在契約所生之利益而非風險。契約在避免交易行為不確定性的同時,也可能由於契約約定的缺陷,而為當事人埋下風險地雷。既然所有的企業都是在與各類不同的主體不斷的商業交易中獲取利益,加上契約在企業經營中的廣泛應用,各企業從決定訂立契約履行契約過程,都必須體認法律風險無所不在,設法控管防範。
契約內容之完整周詳情形,攸關未來契約之履行與解釋,不能有所忽略。從當事人、身分、年齡,迄至契約定性、名稱、前言、雙方義務、價格與數量、交付方式與地點、檢驗、保險、智慧財產保障方式、違約之責任與範圍、處罰證、契約解除,各項營業管銷負擔與比例、附款等均需具體明確,契約份數、字句訂正等也不能忽視,並要防範具有危險性之內容,將之列為重點事項。若輕忽其事,不夠嚴謹、約定不明確,必然產生糾紛,其法律風險當然存在其間。
一般人在文書上,常以蓋章或按捺指紋表示是其本人之意思表示,認為簽名沒什麼用。即使是銀行、郵局、合作社等,皆於客戶開戶時要求客戶留下印鑑,存款、領錢時也依印鑑而判斷,真偽。但民法第3條規定,簽名居首,如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其他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經兩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效力。可見工商活動的習性觀念,與民法規定不盡一致。
由於工商發達、經濟繁榮,近年來犯罪手腕高明,智慧犯罪增多,仿造、偽造之案件層出不窮,其間使用假章、盜用印章及偽造簽名者亦不少。當被侵害結果出現時,被害人受害情況亦各有不同。又如對方使用指印,屆時否認,也無可奈何。反而每個人簽自己姓名,都有其習慣、個性、喜愛,不容易造假,要鑑定其同一性並不困難。因此,為避免在簽章上生風波,最好簽名併用蓋章方式防止偽造。
近年來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很多企業已經重視契約的訂立問題,在要約、承諾過程中,都聘請律師參與,甚至請律師起草契約。簽訂好契約固然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契約之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環節,必須隨時注意督促對方當事人應照契約履行其義務。當發現有異狀或對方情況變化時,應立即調整契約策略,適時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檢索抗辯或請保全程序等。
契約履行過程中,雙方的來往函件、備忘錄、會談紀要、傳真、單、字條、驗收紀錄、電子數據等都是寶貴的證據,都要注意整理和保存。相對於契約文本的法律風險,契約履行的法律風險類型更多,範圍更廣,管理和防範的難度更大。
有關價格壟斷問題,當契約成立時,其法律責任很容易證明;如訂明在契約上,則更為明確。同時,外國競爭法中,為防價格壟斷,對於其在價格上有所接觸、商談、默契或初步合意等,認涉有價格壟斷問題,顯見有其法律風險存在;其在我國公平交易法上,也有其相當規範。
儘管契約訂得再嚴密,處罰事由再明確,處罰制裁再嚴厲,是否必能督促對手遵守契約約定,誠心誠意履行契約,仍屬未知數。這牽涉到契約當事人之信用、財產、財務能力、擔保品,以及企業負責人之人格特質、誠信、魄力等因素。於簽約前即需徵信、調查、評估及裁斷,對於契約三方是否有選擇性違約之問題,更要有風險意識,加強觀察、監測,適時合理之督促以及即時處置,即能大幅度避免違約風險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