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被告不諳中文,應有通譯而未有通譯,被告自白之效力?

2020-04-21

李思怡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詳細簡介  線上預約

於刑事偵查程序中,被告不諳中文,應有通譯而未有通譯時,被告自白之效力為何?

法學小教室-李律師評析

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因被告之聽能、語能之欠缺或言詞不通,使其與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或其與證人相互間,就訊問或詰問之內容,無法辭能達意或充分理解,又無通譯加以傳譯時,對於被告防禦權之保障即有未週。是有無設置通譯之必要,應以被告是否確實得聽聞、並理解訊問內容而定。倘被告並無法理解訊問內,卻未有通譯之設置,顯係恣意漠視被告程序權、防禦權之保障。

 

---

法規小辭典

刑事訴訟法第99條

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現行條文)

 

109年7月15日施行:

I、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II、前項規定,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再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貪污治罪條例,台籍人士)

另原確定判決謂本案發生在新竹關西地區,在地通曉客語甚多,在北山倉庫製作筆錄時,農會人員、當地駐在警員亦在場陪同,縱無特別設置「通譯」一職,若雙方溝通無亦無妨等語。但查「刑事訴訟法採言詞審理主義,如因被告之聽能、語能之欠缺或言詞不通,使其與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或其與證人相互間,就訊問或詰問之內容

,無法辭能達意或充分理解,又無通譯加以傳譯時,對於被告防禦權之保障即有未週。本案被告劉興堂高齡78歲,曾安仁80歲,出生於日治時期而自幼生長在關西之客家庄,於台灣光復前雖就讀日語小學,但未畢業,亦不通曉國語,證人王筆榮係案發後唯一被通知到場之農會人員,其到場時,劉興堂已在被訊問中,既僅在旁邊且不知筆錄是

否劉興堂閱覽後親自簽名,顯見其亦等犯罪事未耳聞調查員與劉興堂間問答之內容,其等二人在檢察官訊問時,亦無依法設置通譯。是原確定判決,以前述理由認為被告在調查站及偵查中之問答無,無設置通譯之必要,顯屬恣意漠視被告程序權、防禦權之保障,視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為兒戲。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