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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實務運用-家族企業現象 Part1

2020-07-06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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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實務運用

在正式進入內文之前,我們先看財訊的這則新聞

https://www.wealth.com.tw/home/articles/20120

從標題來看我們大概可猜到,新聞內文應該是討論家族企業透過閉鎖公司這樣的制度,來作為家族企業傳承與鞏固經營權的工具。所以我們就從這則新聞開始,探討以下幾個閉鎖性公司及家族企業的相關議題。

家族企業現象

什麼是家族企業?簡單的說,一家公司的股份或經營權,絕大部分掌控在同一個家族成員手中,我們就稱為家族企業,曾有研究論文以20%為標準,認為家族成員透過直接或間接持股,持有一家公司股份20%以上就是家族企業。例如在上市公司中,談到台塑集團我們可能會想到王永慶家族、長榮集團則想到張榮發家族,至於在佔台灣產業80%以上未公開發行的中小企業中,家族企業的現象就更常見了。

許多家族企業面臨的問題,通常是第一、二代創業者年紀大了,要交棒給第二、三代接班,可是前人留下大筆資產,要由誰接班?接班的人有沒有能力守住現有成果?如果沒有事先做好充分的準備,輕則內鬥(如近期最有名的案例就是長榮集團),更嚴重的爭議則是經營權外流的問題,因為很多公司本業經營的績效普通,但因早年地價便宜而持有大筆的土地資產,或是經營多年擁有很好的技術、商譽,這時候便容易引起外人覬覦公司的經營權,透過股份買賣取得公司經營權之方式,即等同取得公司大筆高價資產。而常見取得該公司股份其中之一的方法,就是跟家族成員的股東購買股份。

在「有限公司」中,因為公司法111條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有限公司股東要轉讓出資額,必須得到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還有優先受讓權,所以股份、經營權外流的情形相對少見;

但在「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163條:「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原則上採「股份自由轉讓原則」,所以相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容易有經營權外流的問題,一些沒有掌握公司實權的家族成員,如果有資金需求,可能就會想賣股份換現金,加上如果該公司有一定的價值,那想買股份甚至取得經營權的買方就會出現(真實案例新聞:https://reurl.cc/b5b8DX)。

尤其公司法在107年8月修法後,新增了公司法173-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大幅放寬小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的限制,這時如果再搭配公司法210-1:「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還可以要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讓想召集股東臨時會的人可以更順利進行召集股東會的法定程序。

公司法173-1在修法過程中雖然有反對意見,認為可能因此使外資或陸資可隨時召集股東臨時會撤換原有的經營者,嚴重甚至導致我國公司內部機密或關鍵技術的流失,但無論如何,這條文最後還是通過了。因此現行的公司法告訴我們,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階層持股沒有過半,就隨時可能會有其他的小股東「揪團」,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再透過股東臨時會換掉現有的經營階層。而揪團的股東可能是外人股東,也可能是家族成員,或者是家族成員聯合外人股東,相信類似經營權爭奪的案例,接下來一定會越來越多。

那麼家族企業為了鞏固經營權,有哪些做法可以避免公司的經營權外流?在公司法尚未新增閉鎖性公司制度前,傳統較多公司的作法是設立財團法人與持股信託,此部分因為不是本文的主題,而且實務操作上較為複雜,相關的成本、門檻、費用也比較高,因此本文以下將把重點放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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