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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如虎口,待轉危險多!

2020-10-29

李思怡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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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如虎口,待轉危險多!

法學小教室

  A騎機車上班途中,為了左轉而從慢車道行駛至待轉區的路上,在十字路口遭直行的B騎機車自後方追撞,事發後警察發現A、B行駛的慢車道,在十字路口前為了讓駕駛安全右轉,尚有以雙白線劃分右轉車道及直行車道;十字路口後則僅存一個車道,無車道線劃分,則此時A、B各自應行駛的車道為何?

  依目前道路交通法規相關規定,並無另外規範欲行駛機車待轉區時之特別規定,惟依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2條第4項、174條之2第1項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2項規定,A為欲左轉之駕駛人,而非右轉,故自不得行駛於右轉車道,而應行駛於直行車道。B屬直行車則較為簡單,亦應行駛於直行車道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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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2條第4項

「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12』【附圖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74條之2第1項

「機慢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附圖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2項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2項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2項、第10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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