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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之認知反應時間探討

2020-12-14

趙常皓

律師

【智財專業部-全方位IP佈局與專業服務】

案例事實

      某日,小明駕駛自小客車在路上行駛,遵守交通規則,未超速未闖紅燈,卻因一違規騎士突然從道路左側旁竄出,導致小明反應不及而撞上致騎士跌倒受傷,小明仍遭檢察官以未注意車前狀況為由,起訴涉犯過失傷害罪。

法學小教室

     人類看到緊急情況至腳能採下剎車之間,即「眼睛看到危險→大腦發出命令→手眼腳協調→踩煞車」,應有一段時間,即稱「認知反應時間」,於實務判決上,有認為白天駕駛人之認知反應時間約為1~1.6秒,夜間之駕駛人之認知反應時間約為2~2.5秒,其自發現被害人至碰撞之時間若少於上開認知反應時間,應認確實顯無迴避可能性,客觀上要屬無從注意防範無訛,且亦無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結果之發生,即不能認其與有過失,而率以刑法過失傷害之罪責相繩。

實務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再字第1號:

「故意逆向或冒然強行竄入內側車道之違規駕駛人本須盡最高之注意義務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危害之實現,縱正常用路人亦負有對違規駕駛人之不當駕駛行為適當處置之責;然在難以預料之緊急情況,應僅限於自身或第三人之避險,究非保護逆向駕駛之安全無虞,而必苛求其過失之責。因此,行為人既係遵行車道行駛,事故發生當時亦無超速或其他違規之情形,且因被害人突然竄出而侵入行為人行駛之內側車道,以致於無足夠反應時間、距離採取煞停等安全措施,本難認行為人就車禍之發生有何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可歸責事由。」

      桃園地方法院 105年度交易字第126刑事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一般而言,車輛日間行駛,駕駛人對於道路非預期的危險狀況或路障所需之認知反應時間約為1~1.6秒。」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一般而言,夜間駕駛人所需之認知反應時間約為2~2.5秒,若考慮夜間駕駛人對於燈光識別較快,亦需要1.5秒,明顯地,以1.334~1.501秒之時間(間隔距離約為13.6[1.334×10.2]~15.31[1.501×10.2]公尺),並不足以讓自大貨車駕駛人進行有效之認知反應,遑論採取有效之反應措施以避免事故之發生,是自大貨車駕駛人並無足夠之時間及距離,在撞擊點前將車輛煞停,讓被害人車輛通過,相反地,機車騎士在行經路口前,依當時天候晴,路況良好,交通量少,視線正常,能見距離超過40公尺以上,若有注意前方路況,可看見路口號誌為紅燈,有足夠之認知反應時間並採取有效反應措施,以避免事故之發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然自被害人車輛越過路口停止線至發生碰撞止,僅有1.136秒之時間,被告依當時夜間行駛之情形,通常需2至2.5秒之認知反應時間,故被告當時已經反應時間不足,而無從避免本件事故之發生。被告依上開說明,未曾違反其注意義務,亦無從避免事故之發生,其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自無過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根據減速度公式:V=V0-at,重機車煞車停止所需時間為1.88秒,加以一般用路人於夜間認知反應時間係2.5秒,則共需4.38秒,而依上開秒數換算距離,依據距離公式:d=V0t-0.5at2,則煞停距離係13.1公尺,夜間認知反應距離係34.7公尺(2.5秒乘以13.88m/s),總距離共需47.8公尺,被告之重機車方可煞停。(4)結論:被告若欲避免本次肇事,則以57.54公里行駛時,需在肇事前4.67秒,即肇事地前57.32公尺就採取煞車;而依50公里行駛時,則需在肇事前4.38秒,即47.8公尺就採取煞車,兩種情況僅差0.29秒,若行人1秒行走0.7公尺,則僅差20公分(0.7乘以0.29=0.203),而機車寬度約70公分,故還是會掃到。(5)被害人穿越道路之時機,係在夜晚視線不佳路段,且又在車陣中之兩部自小客車通過後穿越,該穿越道路之危險行為,對在車陣中兩部自小客車右後側行駛之被告而言,無充足之時間及空間可採取適當措施以防車禍之發生,確屬無法避免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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