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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打起來

2020-12-29

洪嘉威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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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德國一家知名美妝品牌在台代理商的一名女經理,近日遭檢舉其未具有醫師資格,卻收費為同事施打流感疫苗。台中市衛生局調查後,認定其行為涉嫌密醫行為,違反醫師法之規定,函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法學小教室

    醫師法針對未具有醫療資格者,若其執行醫療業務,從事醫療行為時,構成所謂密醫行為,屬於刑事犯罪。其立法目的是考量到醫療行為涉及高度專業及危險性,直接影響病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若非具有專門知識與經驗之醫師親自實施,可能產生無法預期、超出可以控制的危害,故禁止不具有醫師資格者實施醫療行為。   

    然而,並非只要不具醫師資格者,一旦實施醫療行為即構成密醫行為。實務上常見護理人員從事類似醫療的行為,此舉是否屬於密醫行為則有爭議。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應區分為醫療行為,或醫療輔助行為而有不同的認定,醫療核心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行為,因需高度專門知識與經驗始得為之,故須醫師親自執行。其他醫療輔助行為,危險性較低,且未涉及核心行為,可由醫師診察後,交由相關醫事行為依照醫囑或醫師指示執行之。因此只有在不具醫師資格卻執行「醫師應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或護理人員未經醫師指示或醫囑而執行醫療輔助行為,才構成違反醫師法之犯罪行為。

    本案中該名女經理不具有醫師資格,卻替同事施打疫苗,施打疫苗之行為與醫療行為相關,似有構成密醫行為的可能性。然而,實務上由護理人員施打疫苗的情況屢見不鮮,該公司員工亦表示該名經理似有護理背景,承辦檢察官可能會調查,該名女經理是否基於專業醫師的指示或醫囑而施打流感疫苗,據以認定該名女經理是否違反醫師法的規定,構成密醫行為。

 

法學小辭典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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