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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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廈住戶如於逃生空間堆放雜物 其餘住戶該如何應對?

2021-10-15

呂旺積

律師

【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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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問:律師,我居住於某華廈,某鄰居在樓梯間(公共空間)堆放自家雜物(以紙箱裝)及鞋櫃,請問其他住戶是否有權利阻止?如果該住戶自己就是管委會的成員,是否有其他方式檢舉?

答:

按「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條第2項本文、第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住戶不得於...樓梯間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惟該項立法目的係為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而明定樓梯間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若一經堆置物品,即違反該項規範目的及立法意旨,與堆置物品之屬性、大小及堆置之目的無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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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鄰居前述行為已違反前述法條,而且當火災發生或有救護需求時可能也會影響逃生動線或阻礙救災行動,建議您先行拍照或錄影蒐證,蒐證的內容須盡量呈現人事時地物等狀態,再持之向物業管理或管委會反映尋求處理。若物業管理、管委會或該鄰居置之不理,亦得撥打部分縣市有整合式市民熱線1999的方式檢舉,或逕向該大樓所在地縣市政府工務局反應成案,由主管機關裁罰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的方式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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