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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相關實務

2023-01-03

趙常皓

律師

【智財專業部-全方位IP佈局與專業服務】

案例事實

 楊小姐之生父張先生於110年9月過世,因此楊小姐想要起訴確認其與生父張OO之親子關係。

爭點1:應以誰為被告,且生父死亡應如何調查證據?

 關於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若確認之對象已過世,實務上有以檢察官為被告,或以其餘繼承人為被告,調查證據方面可以找生父的其餘婚生子女或祖父母向法務部調查局做DNA鑑定。本案我們以檢察官為被告,並且於生父生前即為DNA鑑定。

爭點2:本案有婚生推定子女之問題,故無法直接提起向生父張OO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應先向婚生推定之父楊先生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才能確認與張OO親子關係。

 因為楊小姐在85年出生的時候,往回推算181日至302日(1062、1063條規定),為其母與訴外人楊先生之婚姻存續期間,故依民法規定會推定楊小姐為訴外人楊先生之婚生子女。

 再加上有實務見解認為:「因此在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情形,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取代之,若已逾婚生否認之起訴期間後,可藉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推翻婚生推定,則將架空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之訴之規定。是則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於成年後2年內未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即逾法定除斥期間),依前揭說明,該子女已不得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亦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因為本案有上開情形,我們才追加確認楊小姐與訴外人楊先生並無婚生子女關係。本案因為有明確的DNA鑑定,且被告檢察官未到庭。因此法官以一造辯論判決方式判決我造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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