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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短評&編故事

2017-01-12

洪嘉威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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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編編故事

      賈勝利剛移民至米國,懷有做出驚為天人鬆餅的好手藝,為了籌措在當地開鬆餅店的資金,欲向蘭特借款金錢周轉,蘭特生性謹慎,要求勝利應提供擔保才願意借錢,因勝利甫至米國,名下亦無財產可資擔保,勝利心生一計,以實際上不存在之GDD名義開立一張面額200萬支票,以交付蘭特以擔保返還借款。

問賈勝利的行為,是否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

 

  •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刑法上之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均兼及公共信用法益之保護,即令該偽造文書或有價證券所載之製作名義人並無其人,或與實際名義人之正式名稱未盡相符,惟社會上一般人既仍有誤信該文書或有價證券係真正之危險,自難因此即謂該等行為與刑法上偽造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構成要件不該當。是行為人縱係以實際上不存在人之名義偽簽發支票,然因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系爭支票為真正之危險,故行為人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

 

  • 法學小教室

      刑法分則各罪章所規定之犯罪,均有不同之保護法益,大體可分為國家、社會與個人法益。其中公共信用法益屬於社會法益之一環,主要在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與可靠性。刑法上偽造文書及有價證券罪,除了保護被偽造名義人的利益外,尚包含保障公共信用法益,因此即使行為人所偽造之名義人,屬於實際上不存在人之名義,固然不會有侵害特定個人的問題,然該二罪名既然兼具有保護交易安全性與可靠性之社會法益的意涵,只要此等法益有被侵害之危險,自然同為該二罪所欲規範的行為。

      適用至本案中,賈勝利以實際上不存在之人GDD的名義,開立一張支票以交付予蘭特,作為借款返還擔保之用,即便客觀上並無人的名義遭受偽造濫用,然偽造有價證券罪兼含有保護公共信用法益,一般人仍有誤認該張支票為真正的危險性,足以危害交易安全,因此勝利的行為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

 

  • 法學小辭典

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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