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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避免多繳遺產稅(二)

2025-09-09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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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報遺產稅時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無論是否主張剩餘財產分配,遺產稅申報都需要準備以下基本文件:


(一)遺產稅申報書。


(二)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各繼承人戶籍資料。


(三)被繼承人財產清單與價值證明文件。包含:不動產、存款、投資(含上市、未上市公司)、債權、車輛、保險等有財產價值的物品。


(四)如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第1項:「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0-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換句話說,只要合法主張這個權利,就可以讓整體遺產金額變少、課稅基礎變低,應繳稅額自然也會下降。夫妻一方如主張自他方遺產中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需準備:


   ● 註記婚姻日期之戶籍資料。

   ●雙方婚後財產相關證明文件(如銀行對帳單、不動產登記文件等)。

     ●差額計算方式。


上方只是摘要列舉應準備的文件,實務上,隨著遺產項目越多,國稅局便會要求繼承人出具更多金流、細部資料及相關文件,建議在可預期遺產項目繁多的情況下,一定要提早準備、避免往返補件,也可委由專業律師或會計師協助整理與申報,避免遺漏或錯誤。

→附上國稅局「遺產稅申報應檢附資料檢核表」供下載參考https://www.ntbk.gov.tw/download/eae412855f7241fc9bb25345fc656810

 

四、別讓節稅變追稅:你還有這些義務要完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第2項「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既然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進而省下部份遺產稅的給付,那麼在國稅局審核並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一年內就必需要將該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實際交付給生存的配偶(在本案例中就是客戶的媽媽),否則國稅局會在接下來五年內追繳原本扣除的稅金,也就是原本申報少繳的稅,會被追回來補繳,還可能加罰滯納金。

 

*如果一年內無法繳清怎麼辦!?下篇文章(三)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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