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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債權移轉到扣押執行:一場遲來的通知風暴

2025-09-25

呂旺積

律師

【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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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請問呂律師:

 我父親有一筆陳年債務,原以為債務已逾十五年,時效應已完成,便未再注意其法律效力,便將一筆金額存入銀行。但今日臨櫃辦理業務時,竟發現該筆存款竟遭一家陌生的資產管理公司給扣押了。這讓人不禁疑惑:為何銀行已經收到扣押命令,而本人卻毫無通知?

答:

 這家資產管理公司可能是原債權人將債權移轉後的新債權人。根據民法第294條以下之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且債務人無須事先同意,只要移轉合法成立,即具有執行效力。

 

在民事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的規定,法院可核發命令,指向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扣押或移轉:

一、扣押命令:查封階段的防脫產機制

  • 目的:預防債務人轉移財產,保障債權人收取可能性
  • 執行對象:債務人名下的薪資、銀行存款、保險給付等
  • 法律效果:法院命令送達第三人(如銀行)後,資產即遭扣押,債務人暫時無法動用該財產
  • 通知程序:法院先通知第三人實施扣押,避免債務人事前得知並移轉財產,扣押完成後才通知債務人

 

二、移轉命令:債權直接讓與債權人

  • 目的:債權人直接取得債務人向第三人主張金錢債權的收款權
  • 法律效果:債務人之金錢債權發生法律上的轉讓效力,債權人得逕向第三人請領款項
  • 通知程序:命令核發後,法院會同時通知債務人與第三人,保障資訊透明與執行正當性

 

儘管扣押命令初期未必通知債務人,但法院在命令核發後仍會正式寄送書面通知。內容包括執行標的與命令主文,供債務人了解執行原因與範圍。若債務人未收到通知,可主動詢問管轄法院承辦股別,確認郵寄或送達狀況。

 

因此,以債務人的立場,即使是在多年未接獲通知或法院執行的狀況下,也不能理所當然地認為債務會必然因時間而失效,依照民法第137條之規定,債權憑證並非永久有效,而是具有時效性的法律文書,只要債權人在時效屆滿(例如本票裁定為3年內,確定判決為5年內)前聲請法院換發債權憑證,即可中斷原有時效並重新起算,使債權執行權得以延續。

 

小結:資產管理須審慎防風險

如債務人認為債務已時效消滅,卻未確認法律效力即存入大額資產,可能仍有遭執行之風險。為避免此類情形,建議:預先查明是否存在未終結之債權或執行案件、留意債權憑證是否曾換發延續、妥善保存通知書與相關文件,以利日後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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