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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拉扯頭髮凌虐6歲童 台中女涉違反兒少法遭起訴

2026-01-15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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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一、一名李姓女子今年1月間協助林姓男友照顧6歲大男童,卻以鐵製棒球棍毆打、美工刀割傷,還拉扯頭髮等方式凌虐男童,造成男童全身有多處傷勢,案經中檢偵辦後,昨天依違反兒少法將她起訴。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林姓男子育有1名6歲男童,林男的女友李姓女子於民國113年10月至114年1月間協助林男照顧男童。李女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住處使用鐵製棒球棍,毆打男童右腳腳背、手背、肩膀,還以美工刀割傷男童左手手臂、以拳頭毆打眼睛,更接續拉扯男童頭髮等方式施以凌虐。待林男發現男童全身傷就醫,經診斷受有頭部、下背挫傷、右腳挫傷伴隨腫脹,與雙眼黑眼圈以及左眼周瘀傷、左眼結膜下出血、右眼瘀傷等傷害,並向警方報案。

二、李女到案後,雖坦承曾毆打男童臉頰至瘀青,並曾持不求人按摩器具打過下背、腳背,但否認毆打頭部,並辯稱被害人眼睛瘀青等傷勢,是對方不小心跌倒撞到桌角,頭髮稀疏是因不洗澡導致掉頭髮等。全案經檢方偵辦後,依據證人證詞、診斷證明、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調查報告等證據,昨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傷害等罪嫌將李女起訴。

 

法學小教室

  • 按刑法第286條歷經101年、108年及113年歷次修正後,保護法益早已從原先之兒少身體健康,轉化為兒少身心之健全發展,與傷害罪之保護法益已有區隔,且傷害行為僅屬積極凌虐之一種行為態樣,凌虐之手法本不以此為限,故妨害幼童發育罪與傷害罪間已不存在有基本與變體構成要件的特別關係,亦無補充或吸收關係,故如故意以傷害之方式凌虐兒童,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9號判決意旨參照,113年修正說明第2點亦同此見解)
  • 李姓女子今年1月間協助林姓男友照顧6歲大男童,卻以鐵製棒球棍毆打、美工刀割傷,還拉扯頭髮等方式凌虐男童,造成男童全身有多處傷勢,案經中檢偵辦後,昨天依違反兒少法將她起訴,是李姓女子上開行為,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斷。(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經前開分則加重後,其最高度刑達有期徒刑7年6月,重於妨害幼童發育罪之最重本刑5年,屬較重之罪,但輕罪之最輕本刑又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故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不得科以6月以下之刑)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86條第1項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文章來源 

中央社 2025年11月15日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11150175.aspx

 

#傷害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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