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苗栗縣一名綽號「黑夜」的36歲林姓男子,以「倒撥電表指針」、「加裝二極體」、「電壓鉤鬆脫」、「齒輪改造」「改變線路結構」等方式改裝電表竊取電能,經台電公司清查,林嫌竊取電能度數竟高達約200萬度,初估損失達新台幣約1500多萬元,大學電機相關畢業的林姓主嫌具有電工專業背景,他在外以「節能省電」為幌子攬客,謊稱可幫客戶合法節電,且標榜萬無一失、施工快速自詡,因此自封「黑夜」在業界打響知名度,林男施工竊電前,會先與用戶確認上期電費金額,再依客戶要求調降電表度數,每次向客戶收取3萬至20萬元不等不法費用。
●法學小教室
台電表示,繼今年6月屢破高溫與用電紀錄,才剛進入7月酷夏,7月6日下午1時45分瞬間用電量已達3556萬瓩,再創新高紀錄,刷新去年7月2日3538.5萬瓩的史上瞬間最高用電紀錄。
在現在艷陽高照的夏天裡,一般人最喜歡的莫過於躲在冷氣房裡吹冷氣邊上網或睡覺,冷氣吹起來雖然讓人涼爽,民眾可能也因此要多付出點錢來享受,但是在薪水不漲的年代,一般人為看緊荷包,可能會選擇採用省電家電,更甚者相信來路不明之專家來做「節能省電」措施,但若以「倒撥電表指針」、「加裝二極體」、「電壓鉤鬆脫」、「齒輪改造」「改變線路結構」等不合法方式改裝電表,竊取電能,將有可能會因而觸犯了竊電罪。
竊電所涉法律責任,包括刑事及民事部分:(一)刑事部分:依電業法第106條規定,竊電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二)民事部分:依電業法第73條規定,追償竊電者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
●法規小辭典
電業法第73條第一項
電業對於用戶或非用戶竊電電費之追償,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分別性質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
電業法第106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第二項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未申請而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求償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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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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