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甲於婚前承諾乙,結婚後一個月內會將其名下之A屋贈送予乙,雙方並於112年4月1訂立贈與契約(系爭契約),且在系爭契約內約定若甲未依約移轉A屋予乙,應給付乙200萬懲罰性違約金。結婚一年後,甲仍未履行契約,乙依系爭契約主張甲應將A屋移轉登記於乙,甲於訴訟中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撤銷系爭契約,乙得否依系爭契約內約定之違約金條款,請求甲給付200萬元違約金?
律師評析
查甲尚未將A屋移轉予乙,且於訴訟過程中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合法撤銷系爭契約,依實務見解所示,系爭契約既因撤銷而視為自始無效,附隨於系爭契約之違約金條亦失所附麗。據此,既甲已撤銷系爭契約,系爭契約內所約定之200萬元違約金亦隨同消滅。故乙不得依系爭契約內所約定之違約條款,向甲請求給付200萬元違約金。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14條第1項
按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民法第408條第1項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24 號民事判決
按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贈與人合法撤銷其贈與者,贈與既視為自始無效,附隨之違約金約定,自亦隨同消滅。上訴人業於109年9月9日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合法撤銷系爭土地之贈與,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能否謂被上訴人得以上訴人未依約移轉系爭土地為由,請求上訴人給付違約金,即非無疑。原審未見及此,認上訴人違反系爭協議書第4條第2項約定,仍應依該契約第4條第4項約定給付被上訴人懲罰性違約金,已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