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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售中藥材當歸、人參觸法 高雄查獲11件最高罰200萬元

2026-09-23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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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許多人不知道中藥材不能上網販賣,高雄市衛生局統計,從去年至今年6月底,1年半查獲11件網路違法販售中藥材案件,販售品項包括丁香、天麻、桃膠、高麗參、人參鬚、黃耆、牛膝、麥門冬及杜仲等,依藥事法裁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指出,這類案件的共通點是,多數民眾並非刻意違法,而是將中藥材誤認為一般食品或香料,今年初有民眾赴韓旅遊購買送韓國紅參,剩餘數量放上拍賣網站販售,並以代購名義招攬買家,違法營利遭裁罰3萬元。電商與社群交易愈來愈普及,中藥材交易逐漸從傳統藥房延伸到網路平台,中藥材具有特定藥理作用,若來源不明、保存不當或品質無法追溯,不僅影響療效,也可能衍生用藥安全風險。

衛生局表示,當歸、人參、黃耆、茯苓都是中藥材,民眾若有中藥材需求,應向領有藥商許可執照的合法中藥商購買,避免透過網購、直播或來路不明的賣家交易。

 

律師評析

 經營藥品或醫療器材業務前,必須依法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繳納執照費並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必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以確保符合法規,在網路平台刊登販售系爭藥品未領有藥商許可執照,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而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分裁處罰鍰3萬元。

 

法規小辭典

藥事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

藥事法第14條:「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藥事法第92條第1項:「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文章來源

聯合新聞網 2026年7月15日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62963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網路賣藥  #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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