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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委任與特別授權

Q:概括委任與特別授權

 

A:所謂概括委任,係指委任人並未特別指定某事務由受任人處理,而係以一切事務為委託,受任人得為一切事務之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然立法者為保障委任人之權益而立法將處理某些特定項目時,需有委任人特別授權,始能為之。

民法第534條有規定下列六款須有特別授權:
1. 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2. 不動產租賃其期限於二年
3. 贈與
4. 和解
5. 起訴
6. 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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