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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證券債權效力為何?

Q:載貨證券債權效力為何?


A:載貨證券債權效力發生於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間,而載貨證券債權效力其立法主義有下列三種:


1.表面證據主義:指運送人不必依載貨證券文義負責,運送人僅為推定之責任,得舉反證推翻。
2.文義證據主義:運送人與持有人間,關於運送事項,必須就載貨證券所記載之內容負文義責任。
3.綜合主義: 即在運送契約運送人與託運人之當事人間及運送人與非善意第三人間,仍採表面證據主義。至於運送人與載貨證券善意持有人間,則採文義證據主義,即以載貨證券之文義定其責任。

 


我國海商法採綜合主義參照海商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準用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海商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可得知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之關係,「依載貨證券記載」,採文義證據主義,因此,運送人與持有人間,就有關運送事項,運送人應依文義記載負絕對之責任。另外,運送人及託運人間,採表面證據主義,兩者應依運送契約之內容所約定之權利義務負責,載貨證券於兩者間僅為證明文件,可以舉反證推翻。惟需注意的是,若載貨證券持有人與託運人為同一人時,運送人係以運送契約為依據而非依載貨證券負文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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