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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一定要有書面嗎?怎麼樣買賣契約才算成立呢?

Q:買賣契約一定要有書面嗎?怎麼樣買賣契約才算成立呢?

 

A: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而當事人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由此可知,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其重點在於該契約之標的物及價金之意思表示是否合致,並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為一諾成契約。
惟須注意的是,有判決認為若買賣之標的為不動產時,並非僅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為要約、承諾意思表示後契約即成立,尚待就各期價金付款方法及相關條件(如「簽約款」、「備件款」、「完稅款」、「尾款」)及不動產交付日期、規費稅捐負擔、抵押權設定負擔、是否點交等買賣交易重要事項或非必要之點進行議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389 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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