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甲為了在七夕情人節給男朋友乙一個驚喜,於是向網路賣家丙訂製了一個有甲乙兩人照片的客製化枕頭,沒想到甲在收到商品後發現不如預期,於是在收到的當天就向賣家丙主張七日解除權要求解除契約,丙則主張當初在契約訂立前就已告知不得退貨而拒絕,試問誰主張有理?
A:網路購物時若要依消保法主張七日猶豫期而解除契約時,首先要先確定賣家為消保法所稱之 #企業經營者,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不一定要是公司,個人也能是企業經營者,亦不以營利為必要。再來,必須在 #收受商品或服務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契約,但並非所有種類得商品都能有此權利,就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制定了「#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列出了得排除消保法七日猶豫期間的7大項目,凡企業經營者有告知該商品排除七日猶豫期間適用,消費者即無法再主張。
而本案例中,丙為企業經營者,因此適用消保法規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即有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 #客製化給付得排除七日解除權,而甲所訂製之枕頭即屬於 #客製化商品,且丙事先已盡告知義務,儘管甲於七日內即通知丙要解約,該契約仍然有效,因此丙之主張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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