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保險利益?
A:所謂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具有精神上及物質上之利害關係,如果要保人對於任何不具有保險利益之標的皆可投保的話,這樣保險就如同賭博、簽樂透一樣,任何人都能下注,而且會產生要保人未受損失卻能得到賠償之情形!因此,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保險利益又區分為財產上的保險利益以及身分上的保險利益:
- 財產上的保險利益:又分為現有利益、期待利益及責任利益
- 現有利益(保險法第十四條前段):係指被保險人對於該財產現所享有之利益而言。包括物權關係(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合法的占有關係、夫妻間財產關係(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共有關係(分別共有、公同共有)、股東權(董事、監察人對於公司財產)
- 期待利益(保險法第十四條後段):係指將來一定事實發生,可享有之法律上利益,此種期待利益並非單純的期待而言,必須是以確定能夠取得之法律上權利為準。又分為積極的期待利益以及消極的期待利益,前者乃指基於現有的利益而預期可得之利益;後者則是基於現有利益而期待不利益不發生之利益而言。
- 責任利益(保險法第十五條):指期待某責任不發生之利益,為一種消極的期待利益。
-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此種保險利益規範在保險法第十六條,要保人對於下列個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本人或其家屬:其中家屬,係指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不以親屬為限,通常以是否有扶養義務來判斷是否有保險利益。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要保人對於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有保險利益得以其為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惟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不得以接受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因為接受者死亡對於提供者未有任何損失。
- 債務人:債權人得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惟債務人不得以債權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因債權人死亡對於債務人不具任何損失。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與本人有管理上經濟利害關係者,有保險利益。
- 另外,保險法第二十條有規定,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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