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怎麼樣才算重傷?
A:參照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傷: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其中所謂「毀敗」,係指上述生理機能完全喪失其效用而言,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僅只減衰其效用者,仍不得謂為該款之重傷(28年台上1098判例參照)。而「嚴重減損」,則指大部分機能喪失。
實務上認為,被潑硫酸毀容或以刀將被害人之面部砍傷都是屬於重傷行為(51年台上第600號刑事判例及47年臺上字第1433號刑事判例參照),惟須注意的是,有判決認為刑法上之性功能與生殖之機能並非完全一致,二者之含義顯有不同,因此,將他人之生殖器切斷未必會構成重傷(78年台上字第3271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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