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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原因自由行為?

Q:何謂原因自由行為?

 

A: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例如,甲明知自己酒後會亂打人,某天晚上為了找仇人乙報仇,因而到乙家門口喝酒,果不其然,乙下班回家即在門口被甲打成重傷。


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行為人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則屬欠缺責任能力不罰或減輕其刑。例如發精神病人因病而隨機打人。


但是,若該精神狀態係因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即所謂「原因自由行為」,則不能因此而不罰或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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