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保安處分的種類
A:所謂保安處分,係基於特別預防理論而來,為了避免犯罪者再犯,而施以除了刑法之外的另一種措施來矯治犯罪者,分為「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以及「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一)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1. 感化教育:係針對未滿18歲之人(刑法第86條)。
2. 監護處分:此係針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刑法第87條)。
3. 禁戒處分:
(1) 針對吸毒之人(刑法第88條)。
(2) 針對酗酒之人(刑法第89條)。
4. 強制工作處分:針對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之人(刑法第90條)。
5. 強制治療處分:針對觸犯刑法第91條及第91-1條所列犯罪之人。
(二) 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1. 保護管束:針對受其他保安處分之人得以保護管束替代或受緩刑宣告及假釋中之人(刑法第92條及第93條)。
2. 驅逐出境:針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外國人(刑法第95條)。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