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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

Q: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

 

A:中止未遂也是未遂犯之一種,係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因自己之意思而中止進行;或雖已實行,而以己意防止其結果之發生,因之未發生犯罪之結果者而言。

例如,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乙中彈倒地後,甲突然心生悔悟,因此趕緊將乙送醫治療,乙所幸被救回。

 


至於,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的差別在於,中止行為是否出於其自由意志,倘若,該中止係由於外界之障礙事實,行為人受此心理壓力而不得不中止者,即非出於自由意志而中止,則屬障礙未遂。

例如,甲以強盜故意持刀威脅乙交出財物,但在乙交出財物之前,甲看到巡邏警車經過,不得已只好迅速離去(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391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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