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僅有一線之隔?!
A:前陣子討論熱烈的「勇夫護孕妻勒斃賊案」,雖然當事人主張是為了保護家人而屬於正當防衛,但是法官最後認為勇夫防衛過當以過失致死罪判他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究竟怎麼樣才能算是正當防衛,又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構成防衛過當?
所謂正當防衛,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因此,正當防衛係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倘無現在不法之侵害狀態存在,自無所謂正當防衛之行為(27年上字第2879號判例參照)。
而該防衛行為,除了能夠排除現在不法侵害外,還必須符合必要性,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採取侵害最小之手段,否則逾越了必要性就會產生防衛過當的問題。
所謂防衛過當,係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至於是否過當,須就實施防衛之行為是否超越其必要之程度而定,不能專以侵害行為之大小及輕重為判斷標準(28年上字第3115號判例參照)。
換言之,該如何判斷是否有防衛過當,則須視行為人於事發當下的情狀,判斷是否能期待行為人能作出符合必要性之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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