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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舉證責任

Q: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舉證責任

 

A:

1.消費者必須證明:
(1) 自己受有損害。
(2) 其所使用之商品或接受之服務不具有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3) 該損害與安全性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2.企業經營者必須證明:
(1) 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消保法第7-1條第1項)。
(2) 證明欠缺安全性之商品或服務企業經營者本身無過失者(消保法第7條第3項)。
(3)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證明其對商品或服務所生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消保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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