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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社會保險續保條件放寬(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50132607號函釋)

為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育嬰假社會保險續保條件放寬!


      『自105年12月1日起,雇主如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優於法令規定之期間,受僱者仍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勞動部昨(八)日表示,雇主如果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優於法令規定之期間,受僱者仍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新制從今(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上路。
  勞動部說明,基於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促進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平衡,同時保障受僱者社會保險權益,且在考量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意旨,並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前提下,未來雇主如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優於法令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仍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同樣可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也可以遞延三年繳納。
  但須注意受僱者仍應符合「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之條件。

 

  • 法規小辭典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
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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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50132607號函釋

http://db.lawbank.com.tw/FINT/FINTQRY04.aspx?type=E&no=N00000%2c%E5%8B%9E%E5%8B%95%E6%A2%9D+4%2c1050132607%2c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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