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當事人恆定原則
A:在訴訟繫屬中,當事人雖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原當事人仍具有訴訟實施權,得繼續進行訴訟,此即為「當事人恆定原則」。但因原當事人不再與訴訟標的具利害關係,且未必受讓之第三人知悉該標的物正在進行訴訟,容易對受讓人產生不利益,因此,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修正後有下列方法讓第三人能得知受移轉之標的物正在進行訴訟:
1. 承當訴訟:第三人經兩造同意或他造不同意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
2. 法院訴訟通知: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時通知第三人。
3.訴訟繫屬登記:在符合一定要件下,當事人得持法院發給之已起訴證明向登記機關請求訴訟繫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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