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判決解析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Q: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A: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應作成和解筆錄,其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79條、第380條)。 Share this : 其他QA 誰要負舉證責任? 有請律師了,我還要到場嗎? 上訴第三審的法定數額 民事訴訟程序中,證人可以不到場嗎? 原告訴請拆屋還地,舉證責任在被告?!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