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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中,證人可以不到場嗎?

Q:民事訴訟程序中,證人可以不到場嗎?

 

A: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30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若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處以新台幣30000以下罰緩,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在處以新台幣60000元以下罰緩,並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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