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公證遺囑?
A:依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公證遺囑要件如下:
- 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見證人的的作用在於證明遺囑為真正,又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須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所謂口述是以口頭敘述,不得以點頭或手勢表達,。
- 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筆記內容須經遺囑人認可,以宣讀、講解的方式是為確認筆記內容是否與遺囑人意旨相符,對不適字者或盲者尤其重要。
- 須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年月日之記名由公證人為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在各地法院都設有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關於遺囑公證事宜只要找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詢問即可。若遺囑人所在地無公證處或僑居國外,按民法第1192條第2項準用第1191條第2項規定,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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