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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遺囑的資格限制為何?

Q:寫遺囑的資格限制為何?

 

A: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寫遺囑,所謂無行為能力人按民法第13條第1項第15條規定,係指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和受監護宣告之人;另外,未滿16歲之人,亦不得為遺囑,亦即年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為遺囑,因此,年滿16歲以上且非受監護宣告之人,原則上即可自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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