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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人通姦,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Q:配偶與人通姦,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A: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為前提,實務見解認為,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另外,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以被害配偶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實務見解:

  1.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之所謂夫權,已為現行法所不採,故與有夫之婦通姦者,除應負刑事責任外,固無所謂侵害他人之夫權。惟社會一般觀念,如明知為有夫之婦而與之通姦,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其夫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184條第1項後段,自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 41 年台上字第 278 號判例)。
  2.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相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依社會一般觀念,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苟其夫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第 2798 號判決)。
  1. 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論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故夫與人通姦,妻苟因此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定請求加害者賠償(最高法院 71 年台上字第 19 號判決)。
  1. 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第2053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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