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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之裁判可否作為執行名義?

Q:假執行之裁判可否作為執行名義?

 

A:所謂假執行裁判是法院就尚未確定的判決,宣告得暫時先為強制執行的裁判,賦予和確定判決相同的執行力,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執行,確保債權人能及時實現權利。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假執行裁判得作為執行名義,但假執行的執行名義具不安定性,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1項規定,假執行裁判有可能因當事人上訴而被上訴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因此又稱暫定的執行名義。

另外,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假執行判決預先提供擔保或提存者,可以免為假執行,但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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