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判決解析 支付命令是否為執行名義? 支付命令是否為執行名義? Q:支付命令是否為執行名義? A: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者,得作為執行名義,其中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是債權人為向債務人請求,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給付,而聲請法院核發的裁定,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所以確定的支付命令可以做為執行名義。 Share this : 其他QA 夫妻之一方負債時,債權人得否查封他方之財產? 何種情況之下法院會停止強制執行? 第三人如何主張聲明異議? 何謂強制執行之救濟? 質權人如何取得執行名義?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