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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與擔保債務的關係為何?

Q:抵押權與擔保債務的關係為何?

 

A:抵押權是以擔保債權受清償為目的,所以和擔保的債權之間存有一定的關係,包括從屬性、不可分性、代位性,分述如下:

  • 從屬性
  1. 發生上之從屬性:

設定抵押權之目的在於擔保債權受清償,所以抵押權之成立以債權存在或發生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惟從屬性應以抵押權實行時,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即為已足,不限於抵押權存續期間發生的債權。

  1. 移轉上之從屬性:

民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所以債權轉讓給他人時,抵押權原則上應隨同債權移轉於受讓人。

  1. 消滅之從屬性:

民法第307條規定,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所以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者,抵押權縱使未經塗銷,亦隨同消滅。

 

  • 不可分性

債權在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得就抵押物之全部行使權利,按民法第868條規定,抵押物的全部擔保債權的全部,抵押的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其中之一轉讓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另外依民法第869條第1項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物上代位性

民法第881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因滅失得受有之賠償金,應充作清償抵押權債務。亦即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仍移存於抵押物的代位物,而所謂代位物是指抵押物滅失而得到的損害賠償金、保險金、補償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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