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於公佈欄張貼不實公告是否成立誹謗罪?
A: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由於誹謗罪的保護法益是所謂的個人外在名譽,故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而該具體事實須足以有害他人名譽,至於他人名譽是否真受影響或該具體事項是否屬實則非所問。
在公佈欄張貼不實公告,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來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如果公告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予以客觀上之評價均足以使被害人名譽有所貶損,則可認行為人係具體指摘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之事,且張貼於公佈欄可堪認行為人有散佈於眾之意圖,所以行為人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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