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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信片寫公開侮辱他人文字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

Q:明信片寫公開侮辱他人文字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

 

A:實務見解認為,若明信片是郵差直接投遞至個人信箱,除少數郵務人員經手處理外,他人無法共見共聞,所以不得認為明信片已置於公然的狀態;但如果寫有公開侮辱他人文字的明信片是投遞到類似學校、公司行號等開架陳列之信箱,任個人自由取閱,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閱覽,則可構成公然侮辱罪。

 

實務見解:

法律問題:A 寄信給B,共在信封上註明「B 畜牲收」,A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討論意見:如郵差直接遞信件至B 之信箱則不構成,如B 之收信處係類似工 廠﹑學校等開架陳列式之信箱,由個人自行覓取,則不特定人均得閱悉,應可構成(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5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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