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力義務: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者,旅客必須協力之,否則旅遊業者於催告後得終止契約(民法第514-3條)。
2.變更權: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民法第514-3條)。
3.終止權:旅遊業者有下列情事時,旅客得終止契約:
(1)旅遊業者更改旅遊內容,旅客不同意時(民法第514-5條)。
(2)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但必須賠償所生之損害(民法第514-9條)
4.瑕疵擔保請求權: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效用及約定之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改善、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民法第51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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