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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之贈與與附條件之贈與

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若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卻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或撤銷贈與。而附負擔贈與本質上仍為贈與,並非具有對價關係,受贈人之負擔行為僅從屬於贈與契約,因此仍為單務、無償契約。例如甲送乙一棟A屋,並約定A屋一樓必須讓丙開早餐店。

 

至於附條件之贈與,係指契約業已成立,經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或失其效力而言,其中條件又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當停止條件成就時,契約始發生效力,如爸爸約定如果女兒考上司法官就送他一部汽車,此時「乙考上司法官」就是停止條件;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契約即失其效力,如爸爸送女兒一輛腳踏車,約定若下次期中考退步5名就要收回,此時「下次期中考退步5名」就是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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