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受外國法院羈押,是否可以適用刑法第9條?
A:依照刑法第9條但書,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因為「羈押」並不等同於「刑之執行」,因此受外國法院羈押,不能適用刑法第9條而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刑法第9條定有明文。該法條但書既規定「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得免其刑之執行」,則免執行與否,由法院視犯人在外國受刑罰執行之結果,是否已改過遷善及有無再予執行之必要,裁量決定之。原判決以依卷內資料,林偉褘雖因本案犯行,曾遭紐西蘭法院羈押8 個月,但「羈押」非等同於「刑之執行」,乃據謂:無從適用前開規定,免除林偉褘本件刑之執行等語,經核尚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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