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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非常上訴?

Q:何謂非常上訴?

 

A:所謂「非常上訴」,指的是對於審判違背法令的確定判決所設的非常救濟程序,主要目的在於統一法令的適用。所謂「統一法令的適用」,指的是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也就是說涉及的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且有加以闡釋、釐清的必要,或者對於法之續造有重要的意義,或者是為了確保裁判的一致性,避免同樣的法律卻有兩種以上不同的適用結果,造成人民對司法的不信賴。因此並非所有的非常上訴都是對被告有利的,只要檢察總長認為有統一法令適用的必要,無論是有利被告或不利被告都可以提出非常上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因此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可以提起非常上訴的人只限於檢察總長。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5條第2項準用刑事訴訟法394條,非常上訴時,最高法院應該以第二審法院判決所確認的事實作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不再另外自己做事實認定。

 

最高法院若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6條,應以判決駁回之;若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依照刑事訴訟法447條,則再分成原判決違背法令跟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兩種情形。若是原判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應該要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是對於被告不利的原判決,最高法院應該要對該案件另行判決。若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最高法院應該撤銷這個程序。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8條,非常上訴的效力原則上並不會及於被告,只有在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款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2項的情形,效力才例外及於被告,以保障人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非字第134號

二、本院按: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倘該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或縱屬不利於被告,但另有其他救濟之道,並無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所謂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係指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而言。亦即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釐清之必要,或對法之續造有重要意義者,或為確保裁判之一致性,以杜同法異判之弊,始克相當。故確定判決對於應諭知沒收而未諭知,固非不利於被告,然如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仍應將其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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