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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與子公司的不同

Q:分公司與子公司的不同之處?

 

A: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所謂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雖然從字面上來看有公司二字,但其實分公司並非為一獨立公司,且不具法人資格,故不須承擔民事責任,僅為本公司的附屬機構,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利義務皆結合於本公司,因此分公司所生之債務無法清償時,債權人得向本公司請求償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承認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103 台上第 2492 號民事判決參照)。

相較於分公司,雖然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對於子公司有一定的控制力(公司法第639-2條參照),但子公司為一獨立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有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還有獨立的財產,因此公司對外的經營活動得以自己名義為之。若發生法律上糾紛時,必須自行承擔民事上的責任,另外就清償債務而言,母公司僅就自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而子公司就其全部財產負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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