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解散,人格亦即歸於消滅?
A:所謂公司解散,即公司因發生章程所規定之事由或是法律上規定之事項而使公司人格消滅而言。而公司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有規定,解散之公司除了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進行清算程序,且清算中的公司,視為尚未解散。準此,除了因分割、合併、破產所導致解散之公司,其他原因解散之公司,其進行清算程序時,法人人格並不立即消滅。實務上亦採相同立場(經濟部六四、五、二三商一一五二二號)。
「一、本案准司法行政部六四、五、一臺(64)函民0三七四二號函復意見略以:『公司之解散,為公司法律上人格消滅之原因。公司經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事務後,始歸消滅,此觀公司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之規定自明。蓋所謂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者,乃因解散之公司,仍得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暫時經營業務,故其法人人格仍須存續,必至清算終止,始歸消滅。』
二、查除依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併、破產或變更組織而解散之公司,因並無公司法所規定清算程序之適用,從而經法院宣告破產,或因合併及變更組織而解散之公司,其法人人格應即歸於消滅外,至由於其他原因而辦理解散之公司,參照最高法院四年上字第三八0號判例『公司未清算終結前仍視為存續』之解釋,及前項司法行政部意見,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事務後,始歸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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