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
A:所謂股份有限公司,係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依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參照)。公司將所有資本劃分成股份,藉由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而該股票即為持有者對該股份有限公司之所有權憑證,所有股東組成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決策機構,並選出董事會執行業務,且原則上持有股票的人得自由轉讓其股份,此為股份轉讓自由原則,如此一來,有助於公司能快速聚集大眾的資本。除了以股票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也會發行公司債券,惟公司債券之持有人與股票持有人不同,無法對公司進行任何決策,公債券僅為持有人與公司間的債務契約,公司僅於約定期日向公司債券持有人給付一定利息及償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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