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無限公司是什麼?
A:依照公司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無限公司係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由此可知,若公司的資產不足清償公司的債務時,無限公司的股東必須連帶的負責,以自己的資產清償公司的債務,此對於債權人是一大保障,相反地,對於公司的股東們是一個很大的責任!另外,無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股東們的信用就是公司信用的基礎,因此,相較於其他種類的公司,無限公司的股東,除了以資金來投資外,亦得以信用或勞務來出資(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參照),並且針對出資的轉讓也相較嚴格,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公司法第五十五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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