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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加重侮辱罪?

Q:何謂加重侮辱罪?

 

A:刑法第309條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照實務見解認為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所謂多數人則包括特定多數人在內。

所謂強暴乃指對被害人身體施以不法腕力或體力,使人在心理上、身體上感受到難堪或不悅,例如當眾打耳光。另外強暴手段亦包括對物體施以有形力,致使他人在心理上感受難堪或羞辱,例如對他人住宅噴漆、丟垃圾。

 

實務見解:

  1. 所謂「強暴」,乃對於他人身體直接或間接所施之暴力而言。持水管朝他人噴灑自來水,此舉亦足使他人感受到難堪及不快,當屬貶抑他人人格、名譽之社會評價及尊嚴之侮辱動作,且朝人吐口水、噴灑自來水,無疑均屬對於他人身體直接施加暴力之強暴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 年上易字第 1525 號判決)。
  2. 行為人具有立法委員身分,在並非由其發言之時間下干擾被害人之發言,內容亦與議案主題無涉,其於口角後所為之掌摑行為,堪認與國會議員議事之意見交換或決策決定無關,而屬蓄意肢體動作,構成刑法第 309條第 2項規定之以強暴公然侮辱罪(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矚上易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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