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以他人的資料創立假帳號並散布交友訊息,成立何種犯罪?
A:小明與小美分手後,心生怨恨而遷怒小美,以小美的手機電話登錄會員至嘿男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管理的「愛情秋比特聊天室」交友網站,未經小美同意,冒用小美的名義,散布「希望可以進一步接觸,我留電話給你,我(小美)0919######表示我的誠意」等包括小美的名字及電話號碼等足以識別小美個人資料的文字,使得小美的手機不斷接到看到該訊息的眾多陌生男子打入的電話,小美不堪其擾。
問:小明的行為成立什麼犯罪?
所謂「準文書」,依照刑法第220條第1項,指的是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照刑法第220條第2項,指的是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所謂的「電磁紀錄」,依照刑法第10條第6項,指的是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的紀錄。
例如以臉書網站的帳號、勞健保相關的電子表單、網站會員註冊資料都是屬於準文書。
小明偽造藉電腦處理後會顯示之符號,足以表示是小美本人留言公開徵友之意的準私文書,而以行使上開準私文書之方式,使瀏覽該網頁的人誤以為他是門號0919######號的使用者小美,且正在公開徵友,而足以生損害於小美,因此小明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準私文書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
並說明:依吳宜璟於第一審所證稱:伊的朋友看到上開用「吳宜璟」名義發布的訊息,都誤認以為是伊申請或經過伊本人許可申請的帳號等語,已足證上訴人將所註冊臉書帳號之多語言姓名設定為「吳宜璟」後,已使吳宜璟之友人因此產生混淆、誤認之情形,自足生損害於吳宜璟及臉書社群網站對於使用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20號
又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所言,祗須藉由機器、電腦處理或電磁紀錄,得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即屬之,亦即行為人藉由機器、電腦處理時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而行使之,即達於行使準私文書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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