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然侮辱罪之行為人有無獲得緩刑之可能?
A:按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所以如果法院判處行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行為人符合緩刑要件,並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者,行為人即有可能獲得緩刑。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