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法律QA

您好~您尚未登入    

誹謗罪之行為人有無獲得緩刑之可能?

Q:誹謗罪之行為人有無獲得緩刑之可能?

 

A: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誹謗罪及加重毀謗罪分別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所以如果法院判處誹謗罪之行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行為人符合緩刑要件,並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者,行為人即有可能獲得緩刑。

Share this :

其他QA